色胆包天24岁辅警扫黄时,竟两次强奸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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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名年轻辅警在扫黄查案时

竟色胆包天,执法犯法

两次强奸拉客女子

最终被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布的这起案例令人唏嘘!

97年辅警扫黄时趁机

胁迫强奸卖淫女

年4月5日,在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入职才一年的24岁辅警刘某某,与同事为辅警的丁某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执法。

当日20时许,辅警丁某在大常井16幢抓获一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某,后将卯某某交由刘建强处理。刘某某将卯某某带到公安巡逻岗亭进行身份核实,并将卯某某留置于岗亭,暂扣了其手机和包,期间,刘某某对卯某某警告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23时30分许,刘某某和辅警丁某将卯某某带到卯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开展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之后刘某某一直将卯某某留置于其身边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

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单独将卯某某带回卯某某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训诫、询问,之后刘某某双手按着卯某某双肩,把其按倒在床上,卯某某因害怕被处罚,按刘某某的要求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不久,刘某某再次要求卯某某与其发生第二次关系,结束后,刘某某退还其手机和包,卯某某得以离开。

当日4时许,卯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称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强奸。

被判四年不服上诉遭驳回

案发第二天,刘某某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17日,刘某某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强奸罪。

年9月29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刘某某以查缉卖淫的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刘某某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刘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辩称: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当时的情况不符,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原判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上诉。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上诉人刘某某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查,公安机关收集的在案证据合法有效,本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证实,刘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作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处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故对其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警处理涉嫌卖淫嫖娼案件

派出所内强奸嫌疑人

年10月15日,浙江台州温岭市公安局也发生过类似案件:一名民警在处理一起涉嫌卖淫嫖娼案件时,在派出所内以言语威胁其中一名女嫌疑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当天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查获一起涉嫌卖淫嫖娼案件,值班民警陈某某将女嫌疑人冯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晚19时许,陈某某在调查谈话期间趁无人之际,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强行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并于当晚将冯某予以释放。

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刑事拘留;22日,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年11月12日,该强奸卖淫女案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经温岭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新华网(版权归原著所有)

编辑:上林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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