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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揭晓
“无证驾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邱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安县人民法院。经鉴定,保单左下角投保人签章处的“邱××”和右下角保险人签章处的“邱××”均不是邱某本人书写。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邱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摩托车第三者综合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同意承保,就权利义务达成协议,该保险合同成立、有效。邱某无证驾驶,应受行政法规的处罚或刑事制裁,而保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名不是邱某本人书写,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明确告知了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在与邱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原告提供了的车辆保险投保提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等附件从而告知了原告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或者虽作出提示但不符合司法解释精神要求的,免责条款或者限则条款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产生效力;保险人若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才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其说明同样不产生效力。因此,该保险合同中关于“无证驾驶,保险人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向邱某支付保险金。
第七期案例回顾
今年7月,张荣在某公园内散步,不慎被路上一块翘起的砖块绊倒。经医院检查,张荣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要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前,医院对张荣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查,发现张荣还患有糖尿病、冠心病、左肾囊肿、脑梗死、肺癌等多种疾病。检查后,医院为张荣进行手术骨折复位内固定治疗。不料,入院11天后,张荣因呼吸衰竭死亡。经医院诊断说明,骨折创伤致患者心肺功能衰退并进一步衰竭导致死亡。
张荣的家人想到,年10月26日,张荣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张荣因摔伤引发死亡,摔倒是意外造成,而且摔倒时间在保险期限内,遂找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却认为张荣此次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引发。索要无果后,张荣的家人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张荣的家人说:张荣因摔伤引发死亡,摔倒是意外造成,而且摔倒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保险公司却说:张荣此次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引发。
互动话题
小编觉得张荣的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也觉得保险公司所说有道理,拒绝理赔有理,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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